5.附议动议
作为一项普遍规则,除了下面的例外情况,所有动议都应获得附议。这是为了防止审议只有一人赞成的议题而耗费时间,因此在例行动议中要稍加注意。如果主席确定动议获得普遍赞成,但是成员迟迟未作出附议,他可以不等附议的提出而继续推进。但是,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该动议未获附议的规则问题,强制主席正规地执行程序,要求附议。当一项动议未获得立即附议时,更为恰当的办法是主席询问:“有人附议这项动议吗?”为了使所有人都可以听见,在较大的会场中主席应在询问附议前重复该动议。在一项动议被提出后,直到主席陈述完关于该动议的议题,或合理地给出附议机会后宣布其未获附议,或裁定它违反规则后,提出其他动议才是合规则的。除非是在非常小型的会议组织中,否则,主席不能假定成员知道动议的内容,也不能假设它没有获得附议,除非他陈述这样的事实。
成员说“我附议此动议”或“我附议”就能附议一项动议,他无须获得发言权,且在小型会议组织中不需要起立。在大型会议组织中,尤其在非成员分散其中的会议组织中,成员应当起立,且无须等待准许就可以说“主席先生,我附议此动议”。
例外。以下情况无须附议:[3]
规则问题……20
反对审议一项议题……23
要求遵守议程……20
要求拆分议题(在特定情况下)……24
要求起立重新表决(在表决时)……25
要求对重新审议着手讨论……36
填空……33
提名……33
准许撤回一项动议……27
任何形式的咨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