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一届会议

会议组织的一届会议,即使持续数日,实际上仍是一场会议,如代表大会的一届会议;甚至持续数月,如国会的一届会议;一届会议以“无限期休会”结束。在两天之间的休会,或者在一天当中进行的休息,并不破坏会议之间的连续性,这些会议实际上构成一届会议。一次会议如果不是另一次会议的后续会议,它则开启新的一届会议。如果一个固定社团的章程规定每周、每月或每年举行例行会议,则每次会议构成社团的单独一届会议,不过,该届会议能够以休会的方式延长至另外一天。

在本书中,“一次会议”用于表示一个协商会议组织的成员在任意时间长度内的一次集会,除了几分钟的休息之外,集会期间成员不分散,例如,一个代表大会持续数日的一届会议有上午会议、下午会议和晚间会议等。会议组织的“一次会议”以临时休会或者用餐休息等结束;会议组织的“一届会议”以无限期休会结束,而且,一届会议中可以包括许多次会议。因此,规定在其他时间再次开会的休会,甚至是规定在休会的同一天进行后续会议,除非仅是休会几分钟,否则,都会结束该次会议,但是,该届会议并没有结束,一届会议包括了所有休会后的后续会议。在此情况下,下一次的会议将会是同一届会议中的一次“后续会议”。

在一般的实践中,只要提出“休会”就可结束一次会议;社团将在规则或决议规定的时间再次举行会议。如果直至章程规定的下一次例行会议,都没有再举行会议,则休会结束该届会议,并且,其效果实际上是无限期休会。然而,如果此前已经以直接表决的方式,或是以通过一份包括若干次会议或若干天的时间表的方式,指定了下次会议的时间,则在此两种情况下,休会都持续至某个时间,并且,在结束一次会议时并不会结束整届会议。

在季度会议和年度会议这类常用的表述中,“一次会议”用于表达一届议事会议,包含所有后续会议。因此,年度会议在指定的时间开始后,规定必须在该次年度会议上完成的事务,可以在该届会议中的任何时间内完成,尽管该届会议可能因反复休会而持续数日。如果想要,该事务可以推迟至下一次例行会议。

在“动议的重提”[第38条]中解释了什么动议能够在同一届会议中反复提出,并说明了在下届会议结束之前不能重提某些动议的情况。

一项具有永久性质的规定或决议,可以经过半数得票在社团的任何一届会议中获得通过,并且在被撤销前都有效。但是,这样的一项管理规章不会在实质上妨碍到今后某届会议的权利,因为只要它影响该届会议,就可以经过半数得票暂缓该规章;并且,如果已在上次的会议中通知了计划撤销规章的行动,或者在该次会议的通知中给出,则以过半数得票可以撤销该规章;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可以经三分之二得票或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得票撤销。如果想要赋予一项规则更强的稳定性,则有必要将其置于总章程、章程或议事规则中,这些都需要发出修改通知,并且至少需要三分之二得票才能获得通过,如此,便无法对它们作出突然的变更,且可以认为它们表达了整个社团的协商观点,而非任何特定会议的观点或意愿。

如果主持官生病,则会议组织不能选举出一名在该届会议以外担任此职的临时主席,除非在上次会议中,或者本次会议召集函中发出了选举通知。所以,如果会议组织将事务推迟至超出下一届会议一天,并从而企图阻止下一届会议对该议题进行审议,则是不合乎规范的。另一方面,不准许提出重新审议在以前的一届会议中已作出的表决结果,但是,如果在前一届会议中提出过重新审议动议,且该社团每季度举行会议,则可以要求对重新审议着手讨论。可以任命委员会,并让其在以后的一届会议上作出报告。

关于一届会议的说明——在国会以及所有的立法机构中,对一届会议有着明确的限制;但在普通的固定社团中举行例行会议的频率或高或低,对这一问题则似乎有些混乱。任何社团都能够决定其一届会议应当如何构成,但是,如果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则,则按照通用议事规则可以将其每次的例行或特别会议定为单独的一届会议,在本书中亦作此处理。

如果一项规则规定在一届会议中包含一个普通社团的所有会议,而会期持续时间长,如一年,则这样的规则会有很大的缺陷。如果反对审议一项议题获得通过,或者如果一项议题获得通过、遭到否决或被无限期推迟,则该议题在同一届会议期间不能再次被提交给会议组织审议。如果一届会议持续的时间很长,一个临时的多数方可能会抢先于固定的多数方,引入若干多数方赞成的议题并作出处理,从而阻止该社团在该届会议期间中处理这些主题。如果任何社团的成员利用允许将每次例行会议视作单独一届会议的自由,反复重提让人不悦或无益的动议,则社团可以通过一项规则来禁止在任何主议题被否决、被无限期推迟之后,或在社团拒绝审议该议题之后,比方说三个月内,再次引入该议题。但是,通常以反对审议[第23条]来禁止一项动议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