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准全体委员会
替代全体委员会为美国参议院所使用,且更适合于小型的会议组织。应如以下形式提出动议:“我提议进入准全体委员会审议此决议。”如果该动议获得通过,在获得全体委员会所有审议自由的情况下,该议题接受辩论和修改。然而,会议组织的主持官继续担任委员会主席,而不是像进入全体委员会那样另外任命一名主席。如果任何动议获得通过,修正案除外,都会结束准全体委员会。因此,在准全体委员会中,委托动议的效果等同于全体委员会中以下几项动议的效果:(1)委员会解散;(2)解除全体委员会对该主题的进一步审议;以及(3)将该主题委托给一个委员会。当会议组织修改完正在审议的提案后,无须另外提出动议,主席即宣布“在准全体委员会状态下的会议组织,已审议了此主题,并作出了修改”,然后他进行报告。其后,像一般的委员会的报告那样,该主题被提交给会议组织,如上文全体委员会条目结尾处所述,主席陈述关于修正案的议题。秘书应当记录会议组织在准全体委员会状态下的会议过程,但是不应写入会议记录,仅供临时使用。主席对会议组织所作的报告应当写入会议记录,因为这属于会议组织的会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