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委托或交付

(该动议的所有规则,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同样适用于以下动议:进入全体委员会动议、非正式审议动议以及重新委托动议,重新委托即再次委托一项议题。)该动议优先于修改动议以及无限期推迟动议,让先于所有其他附属动议[第12条],以及所有优先动议[第14条]和偶发动议[第13条]。它不能应用于任何附属动议,并且,除非与主议题绑定,否则也不能被搁置或推迟。立即表决、调整辩论限制动议以及修改动议,可以在不影响主议题的情况下应用于它。该动议可以辩论,但辩论范围仅限于是否适合委托主议题。[7]在一项议题被委托给了委员会的时候,如果无限期推迟动议待决,无限期推迟动议则不获通过,并且不被委托给委员会。待决的修正案和主议题一起被委托给委员会。委托动议可以被重新审议,但是,如果在委员会开始审议委托给它的议题之后才提出重新审议委托的表决结果,则为时已晚。然而,可以按下文所述解除对委员会的委托。

委托动议(即委托给一个委员会),可以从“将议题委托给一个委员会”这一简单的形式,变化为委托议题的完整形式“委托给一个由主席任命的五人委员会,并指示它在下次例行事务会议报告完全涵盖该情况的决议。”如果委托动议以完整形式提出,可以用修正案更改其细节,不过,这些修正案通常不按普通修正案处理,而是按填空方式处理[第82页]。

如果该动议以简单形式提出,仅将待决议题委托给一个委员会,则有三种方式可以完善细节,依照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1)以提出修正案或提出建议的方式,如下文所述增加需要的细节,可以完善该简单或骨架动议;(2)主席可以自发要求完善该动议的建议,首先询问应将议题委托给什么委员会,然后如下文所述的顺序继续询问;(3)以最简形式提出的委托动议,可能会被其反对方下令立即表决而被立即提交表决,并且,如果几乎可以肯定该委托动议不会获得通过,这则是节省时间的一种方法,否则将会在完善细节上浪费时间。这样的委托动议如果获得通过——虽然这不大可能——则要在处理任何新事务之前完善细节,优先事务除外。按下文给出的顺序处理细节,主席会要求会议组织决定若干事项,就像在表决该动议前,他需要完善该动议那样。

为完善一项仅是委托给委员会的动议,主席首先要问:“应将议题委托给什么委员会?”如果有不同的意见被提出,这些意见不被作为修正案处理,而是按以下顺序进行表决,直到有一项获得过半数得票:①全体委员会;②准全体委员会;③非正式审议;④常设委员会,这些选项按被提出的顺序表决;⑤特设(临时)委员会(先表决人数最多的)。如果该议题已经提交给了一个常设或特设委员会,则该动议成为重新委托动议,仍然按照上面的顺序对委员会进行表决,除了原本的委员会将排在其他常设和特设委员会前面。如果建议或提议委员会应当是一个特设委员会,一般不会用到“特设”一词,提出动议将议题委托给一个五人或其他人数的委员会,即会让该委员会成为一个特设委员会;即,不是一个常设委员会。如果决定了是一个特设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委员会,则其后主席应当把是否将议题委托给该委员会提交表决。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打断主席,并提出增加委托指示,或者主席自己可以提出指示,又或者,在对是否委托议题作出表决后,可以再给出指示。在委员会提交其报告前的任何时间,以过半数得票可以对委员会发出指示,甚至可以是在另一届会议上。

如果该委员会是一个特设委员会,则除了人数之外还必须决定如何任命该委员会。如果有人建议或提出不同的方法,则按下面的顺序表决任命方式:①无记名投票;②由成员提名(或公开提名);③由主席提名;以及④由主席任命,该方式通常为大型会议组织所采用。当决定好任命方式后,已获完善的委托动议被提交表决。对委托动议进行表决前,可以添加迄今所提到的各种指示,或者也可以在表决之后给出。如果委托动议获得通过,则除了优先事务以外,在委员会以规定的方式获得任命之前,不能插入任何新事务,除非主席在任命委员会的时候希望有一定时间来作出选择,不过这必须对会议组织宣布。

如果由成员提名,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则每名成员不能提名超过一人。在大型会议组织中,要提名的成员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他无须等待主席准许就可以说:“我提名A先生。”在小型的会议组织中,通常成员坐在位子上说出名字以提名委员会成员。主席在听到时重复每个听到的名字,并且如果提出的名字没有超过规定人数,主席则将成员提出的组成委员会的人员姓名提交表决。如果提出的名字超过了规定人数,主席则依次将每个名字提交表决,从第一个被提出的名字开始,直到选出足够的人员任职委员会。反对方和赞成方都必须作出表决,委员会的每名成员都需要获得过半数得票。如果委员会由主席提名,则主席如下陈述议题:“现在的议题是,‘应当由这些成员组成委员会吗?’”这时提出删除其中的任何名字都是符合规则的,并且,如果删除动议获得通过,主席要以其他名字替换被删除的名字。主席任命委员会不需要进行表决,但是,他必须对会议组织宣布委员会成员的名字,并且,在该宣布作出前该委员会不能行动。如果想准许主席在休会后任命一个委员会,必须通过表决来授权。任命委员会的权力,附带了任命其主席,以及填补委员会内任何可能产生的空缺的权力。如果委员会的成员辞职,则必须向有任命权的人或团体提出。

该动议的格式如下:“将议题委托给一个委员会”;“重新委托该决议”;“将此主题委托给一个三人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席任命,并在下次会议中以决议形式作出报告”;“将其委托一个有权力的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在自行解散,并进入全体委员会对……进行审议”,并指明主题[第55条];“在准全体委员会中审议该决议”[第56条];“以非正式的形式审议该决议”[第57条]。

一项委托给一个常设或特设委员会的动议,其目的通常是让一项议题获得更为仔细的研究,并且,以比会议组织自身所能做到的更完善的形式,供会议组织审议。如果一个会议组织的规模很大,并需要处理大量事务,则在作出最终处理之前,将所有主议题都委托给委员会更为稳妥。一个要研究一项主题并报告的特别委员会,应当由该议题正反双方的代表成员组成,这样,会议组织的正反双方都会信赖该报告,以防出现争议或提交的是一份少数方的报告。在普通会议组织中,谨慎地选择委员会,能够将敏感和棘手议题的辩论限制在委员会以内。完全没有必要任命提出委托动议的人为委员会成员,但是,如果此人对该主题特别感兴趣或特别了解,则通常会这样做,且礼貌上也会这样做。如果拥有任命权的人或团体没有指定一名委员会主席,则名字排最前的成员任此职位,除非该委员会自己选举主席。因此,名字排首位者应当能胜任此职,这一点十分重要,尤其是在行动委员会中。

有时会将一项议题全权委托给一个委员会处理。当它执行完委派的职责后,它应当报告它做了什么,并且,当作出这份报告后,该委员会终止存在。当会议组织决定了一项议题,并任命一个委员会进行某些行动(例如,让一个筹备委员会举行一次公众会议),这应当是一个小型的委员会,并且其成员都应赞同要进行的行动。如果不赞同这些行动的人被任命为此类委员会的成员,他应如实告知,并要求获免除职责。有时会赋予此类委员会增加其成员的权力。

进入全体委员会,或在准全体委员会审议一项议题,或非正式地审议一项议题,其目的都是让会议组织能够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讨论一项议题,且发言次数不受限制。美国众议院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美国参议院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最后一种是最简单的,且最适合规模不大的普通社团。第55至第57条对此作出了说明。

如果一项并非待决的议题采用了委托动议的任何形式,则该动议成为一项主动议。因此,一项让非待决议题进入全体委员会的动议、一项为非待决主题任命一个委员会的动议、或是一项任命一个委员会以进行某些行动的动议,都属于主动议。

解除对委员会的委托。当一个委员会作出了最终报告,并且报告被会议组织接收后,该委员会就终止存在,而不用提出任何动议来达到此效果。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会议组织希望一项议题脱离一个委员会,而重新审议委托的表决结果为时已晚,则需要“让委员会解除进一步审议”决议,或其他委托给它的事务,因为,只要一项事务在委员会的手中,会议组织就不能审议任何实际上涉及相同议题的事务。如果委员会还没有着手处理委托给它的议题,则在委托的当日或次日,合乎规范的动议是重新审议委托的表决结果,这只需要过半数得票就可获得通过。如果不能提出重新审议动议,应当提出一项动议以解除对委员会的委托,该动议如果获得通过,则会实际上撤销已作出的行动,因此,该动议需要获得三分之二得票,或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得票,除非对该动议发出了事先通知,这时,则只需要过半数得票即可获得通过。当委员会被解除委托后,其主席要将所有委托给他的文件归还给秘书。需要提出一项动议将被委托的事务提交给会议组织,或者,这项动议可以与解除委托动议结合,如下:“我提议,解除对委员会的移民决议案委托,并且,现在着手审议该决议案[或者,在其他指定时间进行审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