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反对审议一项议题

在任何原生主动议尚未进行辩论时,或任何附属动议获陈述之前,可以提出反对审议该原生主动议,但不能对其他类型的动议提出反对审议。因此,该动议可以应用于请愿书,以及来自除上级机构以外的信函,并且也可以应用于决议。该动议不能应用于偶发主动议[第11条],例如对章程的修正案,或主题被委托给委员会的报告,等等。与规则问题相似,该动议可以在别人有发言权时提出,且无须获得附议;并且,由于主席能够要求成员遵守规则,所以,如果他认为应当反对审议,他可以自行将反对审议提交表决。该动议不可辩论、修改或接受任何其他应用于它的附属动议。它让先于优先动议以及搁置动议。可以重新审议一次关于是否审议的反对表决结果,但不可以重新审议一次赞成的结果[2]

当一项原生主动议被提出,而有成员希望阻止对其进行审议,则即使他人拥有发言权,该成员仍可以起立,并说,“主席先生,我反对审议此动议。”主席立即将其提交表决:“有人反对审议该议题,会议组织是否要对其进行审议?[或者,是否应该审议该议题?]”如果以三分之二得票作出了反对的决定,则在该届会议中该动议都不获审议;否则,按没有提出过反对的情况继续进行讨论。可以在接下来的任何一届会议中再引入该议题。

该动议的目的并不是阻断辩论(有别的动议可用于该目的),而是使会议组织能完全避免任何它可能认为是无关、无益或有争议的议题。如果主席认为一项议题彻底偏离了该社团的目的,他应裁定该议题违反规则,成员可以对该裁定提出申诉。

必须区分反对审议一项议题,和在需要一致同意或过半数得票时提出反对,因此,如果一个委员会中的少数方想提交他们的观点,只要有一名成员说“我反对”,就将阻止观点的提交,除非会议组织以过半数得票作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