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特设和常设委员会
在协商会议组织中,通常以委员会的形式,为会议组织的行动完成所有的准备工作。这个委员会可以是一个“常设委员会”,指定明确的存在时间,如一届会议或一年;也可以是一个“特设[或临时]委员会”,指定为一个特别的目的设立;或是“全体委员会”,由整个会议组织构成[任命全体委员会的方法,见第55条;其他委员会,见第32条“委托”]。除了立法机构,其他团体都不常用到全体委员会,并且,除另作说明,否则,“委员会”一词在本书中表示常设或特设委员会。除非会议组织已经通过直接方式,或由其主持官任命了委员会主席,否则,委员会名单上的首名成员,或是在其缺席时名单上的第二名成员,以此类推,担任委员会主席,并履行主席的职责,除非委员会成员以过半数成员得票选举出主席,如果会议组织没有任命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则有权自行选举,常设委员会通常自行选举其主席。文书,或者,文书缺席时,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当为主席提供该委员会的任命通知、成员名单、委托给该委员会的文件或事务、以及会议组织决定好的指示。在委员会的要求之下,应当由适合的官员将所有执行职务所需的文件和账本移交给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召集其成员,但是,如果主席缺席,疏忽或拒绝召集委员会举行会议,则委员会有责任在任意两名成员的召集下举行会议。在小型的特设委员会中,其主席通常也担任秘书的职务,但在大型的特设委员会和所有常设委员会中,惯例上会选举一名秘书,秘书将简要地记录做过的事情,以供委员会使用。社团成员有权在合理时间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发表其对特定主题的观点,委员会可以应要求指定时间。但是,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时候,除了委员会成员,其他人无权出席。
在所有可行的情况下,会议组织的规则均适用于委员会,但不允许结束或限制辩论的动议,并且,不限制成员的发言次数,除非委员会的规模非常大,否则,所有人都不必在提出动议或发言之前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委员会主席在将议题提交表决时亦不必起立,他在发言或提出动议时也不必离开席位,所有动议都无须获得附议。由于委员会规模很小,因此这些正式流程都是不必要的,但是,除非经一致同意,否则,必须将所有议题提交表决。委员会主席不放弃对议题作出发言,通常,他是最积极参与委员会的讨论与工作的。为使会议组织可以得益于委员会的成熟意见,在委员会中,必须允许对一项表决结果作出重新审议,而不管过了多长时间以及之前的重新审议,并且重新审议可以由没有表决给少数方的任何成员提出,即使在进行之前的表决时,此人缺席也可行;但是,应当要求获得三分之二得票方可通过,除非每名表决给多数方的成员都出席了会议,或是收到了要举行该次会议以及要提出重新审议的充分通知。这将防止利用成员的缺席来推翻行动,又让缺席的成员能够提出重新审议。
委员会构成了一个小型的会议组织,只能在满足法定人数(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时运行。如果有一份文件委托给委员会,委员会不能在该文件上书写,而是应当将其修改写在另一张纸上。如果要修改的地方很多,则编写并提交一份替换案更为合适。如果在无限期推迟动议待决时,决议被委托给委员会,则只有决议被委托给委员会,而忽略无限期推迟动议。如果有修正案待决,它们一同被委托给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建议通过或否决这些修正案,或者不发表任何意见。如果文件一开始由委员会编写,所有修改都必须包含在文件之中。如果一开始文件由委员会编写,通常一名成员事先准备好一份草稿,草稿先被全篇通读,然后逐段阅读,主席在每一段后暂停,并问:“对这段有任何修改吗?”不对是否通过单独的段落进行表决;但是,在这样读完整份文件之后,该文件接受全篇范围的修改,可以删除任何段落,或替换或插入新段落,或以一份全新的文件替换它。如果有前言,则最后再审议。当按照委员会的意愿修改完整份文件时,他们应当将之作为他们的报告,并让主席或其他成员将之报告给会议组织。如果委员会被委派调查或报告某些事情,该报告应当以包括所有建议的正式决议结束,或者附带这样的决议,这样,当提出委员会报告时,除了提议通过这些决议的动议外,不需要提出其他动议。
如果报告用以下方式书写:“委员会的意见是,应当支付A先生的账单”,则对于该建议或报告获通过后的效果可能会产生疑问。报告的结尾应当是一项通过以下命令的建议:“命令,财务官支付A先生10.15元的账单。”如果有一份报告建议对B先生提出指控,该报告应当以建议通过决议结束,这些决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供举行后续会议之用,以及供传讯该成员出席后续会议关于指控的审讯之用,必须具体说明指控。这些应当由委员会准备,并作为其报告的一部分提交。委员会决不应将准备承载其意见的决议这一职责托付给其他人。委员会应将这点视作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当报告获得委员会通过后会编写一份明确的副本,通常以类似这样文体的开头:“获委托(陈述被委托的事务)的委员会请求准许提交以下报告”;或者,“受委派(指明目的)的委员会,恭敬地报告如下,……”如果该报告十分重要,则所有同意该报告的成员都应在上面签字;但如果报告不太重要,或者仅是建议修改,等等,则可以只由委员会主席签字,在他的签名后要接着“主席”二字。但是,除非只有主席在报告上签名,并由委员会授权,否则,他不应在其签名后加上“主席”二字。报告必须始终以第三人称书写,但只由一人书写和签署。可以在签名前加上“恭敬地呈上”,但并非必要。通常报告不加上日期或地址,有时仅由一项或一组决议构成。在第二种情况中,委员会主席会说明他受委员会的指示提交报告,并提议通过这些决议。多数方的报告就是委员会的报告,不应以多数方报告来指称这类报告。
如果少数方提交一份报告,(或者,确切地说,他们的“观点”)可以这样开头:“以下签字的是指定……委员会的少数方,他们不同意多数方的意见,希望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观点。”在委员会的报告获得宣读、提出了通过该报告的动议、并陈述了该议题后,通常会允许少数方提出其观点,但是,如果有人反对接收,则主席应当将是否接收少数方报告提交表决。接收报告需要过半数得票,该议题不可辩论。宣读少数方报告仅是用于提供信息,除非有人提出一项动议以该报告替换委员会的报告,否则,不能对它进行任何处理。无论少数方的观点是否获得宣读,任何人都能提出以他所建议的决议替换委员会建议的决议。如果少数方意见不一致,每名成员可以单独提出其观点。在一些情况下,一名成员仅不同意报告中的某一部分,在此情况下,他不用单独提交其观点,而是在所有同意的人都签署了报告之后,他可以写上除了他指明的部分之外他同意该报告,然后签署该声明。
委员会报告[1]中只能包含在所有成员都获得通知的会议上,或在其后续会议上(满足法定人数,即过半数成员出席),由过半数得票同意的内容,不过,如果委员会要举行会议不可行,则报告中只可以包含每名成员都同意的内容。如果一个委员会由来自全国各地的成员构成,并期望以通信的方式来完成其工作,则其报告只能包含由过半数成员同意的的内容。
除了全体委员会,其他类型的委员会都可以任命一个子委员会,不过,子委员会只向任命它的委员会报告,而不向会议组织报告。这样的子委员会必须由上级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除非上级委员会被委派执行的行动需要他人协助,例如安排举行一次义卖。在此情况下,最好的做法是,赋予其按需要任命这样的子委员会的权力;或者,通常的做法是,任命委员会并“赋予权力”,即有权进行任何执行指示所需的行动。委员会无权因扰乱秩序而处罚其成员,只能将事情报告给会议组织。不能在会议组织中提及委员会商议的过程,除非以委员会报告的形式提及或经一致同意。一个特设委员会完成了指派给它的事务后,一项让委员会“解散”的动议(相当于无限期休会动议)将被提出,并且委员会主席(或更熟悉该主题的某名成员)向会议组织作出报告。在会议组织接收报告后,该特设委员会立即终止存在。一个委员会在没有指定下一次会议时间的情况下休会,则该委员会被认为是在主席的要求下休会,如此,一个特设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便构成一届会议。一个特设委员会的主席,或任何两名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召集举行该委员会的会议,所有成员都应获得通知。如果一个委员会休会,并在另一个时间再举行会议,则不必(虽然通常这是可取的)通知缺席成员要举行后续会议。
在普通社团中,常设委员会在每次的年度会议上进行整体或部分选举,在选出一名主席(除非主席由会议组织任命)和一名秘书后,该委员会立即改组。因此,常设委员会必须在年度会议上,或在年度会议之前,对当年委托给它的所有事务作出报告。解散动议决不会用于常设委员会或理事会,也不会用于其他委员会,除了准备作出报告然后不会再举行会议的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因特定的目的而被任命,在社团指派给它的职责完成之前,它都持续存在,除非很快就被解除委托,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委托需要三分之二得票。年度会议的插入并不会使得由社团任命的委员会被解除委托。但在由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团体中,例如代表大会,如果新官员在下一次年度会议上开始履行其职责,则没有作出报告的特设委员会将终止存在。被解除委托后,委员会主席将秘书转交的所有文件归还给他。
在小型的会议组织,尤其是那些事务量小的会议组织中,不大需要委员会,而在大型的会议组织,或事务量大的会议组织中,委员会则非常重要。委员会选择得当,十之八九其行动将决定会议组织的行动。行动委员规模应该较小,只由衷心赞同该委员会所要执行的行动的人组成。如果有不赞同该委员会行动的人被任命,他应请求退出。审议或调查委员会正好相反,这种委员会应该是大型的,代表会议组织各方,这样,会议组织的意见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对委员会产生影响。会议组织中任何重要的小团体在委员会中缺席,都将大大削弱委员会的有效性。第32条详细说明了如何任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