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即使获一致同意也无效的表决

所有违背该国、该地区或该会议组织的总章程或章程的动议,都是违反规则的,如果这样的动议获得通过,即使以全票通过,它也是无效的。所有违背其上级规则的规则都是无效的,因此,一项章程规定可以经一致同意暂缓一项总章程,则是无效的,所以,虽然通用议事规则允许在相关的通知之后,以三分之二得票修改章程,但这项规定只有在章程对此未作规定时才是有效的。保护缺席者的规则不能非正式地以一致同意暂缓,或者正式地以全票通过暂缓,因为缺席者并未给出同意。例如,一项规定要对某些动议发出明确通知的规则,例如,要对章程的修正案发出通知,则不能以一致同意或全票通过暂缓该规则。在规定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时,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成员能够保密他们作出的表决,任何阻挠该目的的动议都是违反规则的。因此,如果有规则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例如在官员或成员的选举中通常规定的那样,则即使一致同意也不能暂缓该规则,因为如果有人提出反对就会暴露其表决情况,实际上不能强迫别人公开其表决情况。如果必须以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一项让一个人作为代表投总票的动议是违反规则的。因此,如果有规则规定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则一项会使不是全票通过的表决获得一致同意的动议,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否则,表决将没有保密的效果。